上一篇文章说了串通投标罪是什么。但真正让做工程的老板们困惑的不是"什么是犯罪",而是——"我做了一辈子这行,到底哪件事算犯罪、哪件事只是违规?"
这篇专门讲那条线。
一、借资质≠犯罪,但借完做这件事就完了
"借资质"本身不属于刑法上的串通投标。建筑行业里,A公司有资质但没项目,B有项目但没资质——借个壳去投标,行政法上叫"以他人名义投标",属于违规,归《招标投标法》管,处罚是罚款、取消投标资格。
但——如果你不光借了资质,还统一安排"你报多少、我报多少、谁中谁陪"——那就从行政违规升级为刑事犯罪。
分水岭在这里:
| 行为 | 定性 | 后果 |
|---|---|---|
| 只借了资质,各自独立报价 | 行政违规 | 罚款、取消投标资格 |
| 借了资质,还统一安排报价、约定谁中 | 刑事犯罪 |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+罚金 |
| 借了资质,统一报价,且用了威胁/贿赂 | 刑事犯罪(加重) | 同上前提下量刑更重 |
福建建瓯法院判过王某甲、王某乙兄弟:为承包茶山项目,不光借了13个人的名义报名,还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、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,并向每人承诺1000元陪标费,中标金额35.5万。案子后来被最高法、国家发改委收录为2025年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典型案例(案例2)。核心裁判逻辑:犯罪金额虽未到400万立案标准,但通过威胁、贿赂等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,亦属情节严重。
这也是很多人的认知盲区——以为金额不够就不构罪。用非法手段的时候,金额门槛是不适用的。
二、招标方和投标方内外勾结——这条线更危险
如果投标人之间的围标是"横向串通",那招标方的人里应外合就是"纵向串通"。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针对的就是这种情况。
2025年最高法、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有两个很说明问题:
张某操控评委案: 2022年青岛某公司公开招标,公司员工张某负责主导招标。为使投标人武某中标,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的围标公司打高分,有评委不同意——他就"协调"对方交出评分账户密码,让下属直接登录评委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。中标金额400余万。青岛崂山法院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,判有期徒刑八个月、罚金一万元,二审维持。
值得划重点的有两处:第一,控制评委账户本身就能构罪——不需要传统的"泄露标底"或"量身定做参数",只要操控了评标过程就够罪;第二,民营企业自主招标也受刑法保护——不是说只有政府采购才算。
袁某、赵某"卖标"案: 2021年云南富宁某公立学校食堂原料配送项目招标。袁某为中标,先向郑某行贿60万请托让某立公司成为招标代理机构,再向该公司实控人赵某行贿60万。赵某成了代理机构后,伙同袁某"拆分售卖标段"、投标前事先审核所有围标公司的标书内容、内定中标公司。中标金额6565.55万。袁某共收卖标费400万。法院以串通投标罪等数罪并罚,袁某判四年二个月、赵某判二年八个月,判令追缴违法所得275万。
法院认的重点: 这个案子的震撼之处在于——袁某卖标赚的400万,最后不但坐牢,这400万还要全部追缴,一分都拿不走。违法所得在串通投标罪里是"必追"的。
三、借资质收"管理费"——算不算违法所得?
很多有资质的公司这么想:"我把资质借给张三用一下,他中标了给我3%管理费——这钱我赚得合法吧?"
不合法。
2025年典型案例(李某琼案)的法院逻辑是:被告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独立构成犯罪,其在此过程中获取的任何经济利益都属于违法所得。虽然单纯的出借资质还没到刑事层面,但如果出借方明知对方在围标还配合,就可能构成共犯;即便不被追究刑责,收的管理费也面临被追缴的风险。
四、两个人(或一人多公司)——能不能构成串通?
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最基本前提是:必须有两方以上独立主体参与。 如果实际上就是一个人,只是用了不同壳,能不能定罪?
实践中分两种情形:
情形一:同一人实际控制多家公司,各自独立报价——不构成。 因为串通投标要求两个以上独立主体之间有共谋。如果你一个人控制多家公司,但没有协商报价的过程(反正都是你说了算),这不符合"串通"的语义含义。
情形二:"不同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"——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九条第(四)项明确: "属于同一集团、协会、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",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。就是你虽然是不同公司,但如果在同一个集团、商会等组织下按指令协同报价——即使公司之间没有独立协商的过程,法律也给你推到"串通"上去。
五、陪标方能不能单独脱罪?
可以。 2025年典型案例透露的裁判尺度:
- 组织者、核心参与者 → 提起公诉、判实刑或缓刑
- 仅出借资质、收取少量出场费、未参与策划的 → 可以做不起诉处理
最高检2020年启东11家企业围标案就体现了这个逻辑——组织者6人公诉,11家仅出借资质的企业和24名个人不起诉。
但这条线不是自动适用的——你必须是被动参与、没有策划、钱收得少、认罪认罚。如果是主动拉人、组织围标、从中赚大钱——那对不起,你也是主犯。
六、一个特别重要但没人讲的:追诉时效
广东佛山中院判过邓某强案:2013年底某村委会招标中,邓某强与其他竞标人约定收130万好处费后退出,让梁某刚以802万中标。2018年8月,邓某强委托妻子上缴全部违法所得130万——但当时公安虽在调查,却没对邓某强本人采取任何侦查措施。直到2022年4月,邓某强才投案,距犯罪已近9年。
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时法定最高刑三年,追诉时效五年。法院认定:公安虽在时效内立案,但未对邓某强采取侦查措施、未移送起诉;邓某强2018年主动供述并退赃,不存在逃避侦查——追诉时效已过,终止审理。
法院认的重点: 时间真能"作废"案子——前提是:你没逃、你退了。一旦被追诉期间被采取过侦查措施,时效就断了。
给老板的三条线: 借资质别统一报价,那是犯罪起点;用了威胁贿赂手段不论金额直接够罪;真出事了,别逃、早退赃、争取不起诉,时间有时真能救你。
本文案例来源: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(2021)闽0783刑初181号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3)粤06刑终475号、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联合发布"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"(张某操控评委案、袁某卖标案、李某琼案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