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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串通投标】(三)被查了怎么办?—— 七条辩护路径

📅 2026年7月16日 ⏱ 阅读约 10 分钟
作者:孙功钦(钦律亲为)

前两篇讲了串通投标罪是什么、边界在哪。这篇讲最实际的——被立案了,辩护方向怎么选?

先给你吃颗定心丸:不是所有"参与围标"的人都该坐牢。从司法实践看,串通投标案有七条清晰的出罪或轻判路径,每一条背后都有真实案例撑着。下面一条条拆。

第一条:拍卖、挂牌不是招投标——从根上否定罪名

这是最彻底的辩护,连"招投标"这个前提都不成立。

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讲得很清楚:安徽萧县国土局2013年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土地,黄正田、许敬杰收了李剑200万好处费后放弃竞价,让李剑底价拍得。一审认串通投标罪,各判罚金。上诉后发回重审,检察院以证据变化撤回起诉。

更权威的是最高检第90号指导性案例(检例第90号):许某某、包某某串通拍卖国有不良资产,目的还是防止项目流拍、盘活资产。检察院明确监督——投标和拍卖性质不同,分别受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范,刑法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,没规定串通拍卖罪,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,通知撤案。

法院认的重点: 拍卖、挂牌出让和招投标是三种不同的交易方式。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只管"招投标"里的串通,拍卖、挂牌里的串通最多是行政处罚,不能类推成犯罪。所以"围标"要是发生在土地拍卖、资产挂牌里,直接做无罪辩护。

第二条:没到"情节严重"——够不上刑事

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要求"情节严重"才构罪。立案标准的六条红线(直接损失50万 / 违法所得20万 / 中标额400万 / 威胁欺骗贿赂 / 屡教不改 / 其他)是门槛。

有些案子看着"围了",但就是差一口气到刑事门槛:

湖北巴东法院办过一案: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,但没实际中标,公诉机关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,法院直接判不构成犯罪。山东沂水检察院也有类似处理:于某某借资质串通投标9次,中标总额134万多,没到400万的立案线,又查不清违法所得,两次退查还是不清,存疑不起诉。

法院认的重点: 串通投标是行政不法,不是只要"围了"就犯罪。没实际中标、中标额没超400万、又拿不出损失或违法所得证据的,只能走行政处罚,构不成刑事犯罪。辩护时第一步就是拿尺子量这六条红线。

具体操作:核对中标项目金额是否超400万、个人违法所得是否达20万、是否有直接损失50万以上证据、2年内有没有2次以上因串标被行政处罚——四条都够不上,就往"不构罪"上靠。

第三条:没有"串通"——我一个人控制多家公司

串通投标的前提是"两方以上有共谋"。如果你一个人控制了多家公司去投标,虽然是违规(借用资质),但没有"两个主体在协商"这个环节,不满足"串通"的基本含义。

河北涉县检察院处理过一案:李某某、张某某以二人合伙经营的三家公司的身份参与投标,三家的保证金都是这二人交的,无论哪家中标实际中标人都是他俩。检察院认为,这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,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河南三门峡中院也判过类似的:张某既是招标方职员、又是某投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他实际控制公司并确定报价,自己和自己"串通"不成立,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他和他人串通。

法院认的重点: "串通"必须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共谋。一个人借用多家资质、资金和人员都归同一人,本质上是"自己跟自己玩",欠缺"串通"的行为要件。反之,如果你统一安排了各公司的报价、标书内容,那就从"自己操作"变成了有统一安排的"串通",这条就走不通了。

第四条:主观上不知道——我是被架进去的

这听起来像狡辩,但司法实践中真成立。

河北景县检察院办过一案:张某某是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公司经理石某某擅自把公司资质借给别人陪标,张某某本人根本不知情。检察院认定,张某某在非明知的情况下由经理自行出借资质,情节显著轻微,不构成犯罪。云南昭通中院也有一案:陈某2受人安排到公司打工,只在网上帮忙下载资料、做标书、代表一家公司交标书,没参与之前的核心串通策划,二审直接判不构成犯罪。

法院认的重点: 串通投标是故意犯罪,主观不明知就不构罪。被安排做纯事务性工作(下载资料、交标书、当挂名法人)、没参与报价协商、对串通全不知情的"工具人",可以争取无罪或不起诉。但注意——如果你从标书制作阶段就深度参与、还经手保证金转账,那"不知情"就很难站住脚了。

第五条:被动参与+情节轻微——不起诉

这是大多数"帮朋友陪个标、收了点辛苦费"的被告人最有希望的出路。

最高检2020年启东围标案:3900万的农村道路项目,陈某等人组织11家企业围标。检察院的处理很讲究——组织者6人(有前科的)提起公诉;11家仅出借资质的企业和24名个人,全部不起诉。

争取不起诉的关键:你不是组织者只是被喊来帮忙的、收的钱数额不大(出场费不是分赃)、认罪认罚、退缴违法所得。满足这四条,不起诉概率很高。

法院认的重点(起诉裁量逻辑): 链条角色决定处理。被动出借资质、收钱少、认罪认罚、退赃的,是拿到不起诉最稳的组合。组织策划者、拿大头的人,基本跑不掉。

第六条:追诉时效——时间拖过去了

广东佛山中院邓某强案:2013年底参与围标,收130万好处费后退出,2018年主动退赃并供述。但当时公安虽已立案,没对他采取任何侦查措施、也没移送起诉,直到2022年才投案,距犯罪已过9年。

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时法定最高刑三年,追诉时效五年。法院认定时效已过,终止审理。

法院认的重点: 串通投标罪最高刑三年,时效只有五年。公安虽立案但没对你个人采取侦查措施、你也没逃避侦查(没潜逃、没换身份),时效照常走。过了五年再查,可以直接拿"时效经过"挡。

第七条:认罪认罚+退赃+自首——争取最轻

这是最务实的路——如果定罪证据确实充分,把量刑打到最低。

江西全南法院吴某虎案:通过多家公司围标,违法所得159万,三个项目中标金额合计超千万,案情够严重了。但因为他主动投案(自首)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、认罪认罚,最终判了缓刑;同案犯占某彪是从犯加坦白,也判了缓刑。

法院认的重点: 串通投标是经济犯罪、非暴力犯罪,自首、全额退赃、认罪认罚这三个情节叠起来,从实刑到缓刑的跨度很大。早投案、早退钱、早签字,比硬扛划算太多。

从实刑到缓刑的操作清单:①自首——第一次讯问就如实供述;②退赃——违法所得全退,一分不能少;③认罪认罚——检察阶段就签;④争取从犯认定——强调自己不是组织策划者。

机制章节:串通报价才是核心要件

很多人以为"只要借了资质围标就算犯罪",这是误解。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把投标人之间的串通限定在"串通投标报价"——只有影响报价的行为才构罪,串通报价以外的事项(比如串通技术参数、资质要求)不构成。

刑事审判参考第1564号讲得很透:汪某强等人用"报价承诺法"招标(要约价即中标价,投标人无报价自主权),借了39家公司资质围标,检察机关指控后,法院认为缺乏"串通报价"的行为要件,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。吉林某检察院也有一案:余某某找了三家公司,三家按招标方合理定价做了价格一样的标书,检察院认为"有串通行为,但没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",不构成犯罪。

法院认的重点: 本罪的核心是"串通投标报价"。如果招标方式本身让投标人没有报价自主权(如报价承诺法、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),或者只是借资质、没协商压抬报价,就不满足"串通报价"要件,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。

五种常见辩护方向,容易被打回

  1. "我不知道这是犯罪"当免死金牌——纯不知法律不算主观阻却,最多算认罪态度好,不能单独出罪。得证明的是"不知道自己在参与串通",不是"不知道这违法"。
  2. 只退违法所得不认自首——退钱是退钱,自首是自首,两个情节别混。该主动投案的还得去,光退钱拿不到最轻档。
  3. 挂靠但说"都是公司的事"——单位不知情、你个人超授权范围串标,单位可能不构罪,但你个人照样担责。别拿"代表公司"当挡箭牌。
  4. 一人控制多家却留了协商痕迹——你统一安排了各公司报价、标书,证据一调就露馅,从"自己操作"变"串通"。
  5. 滥用时效抗辩——你中途潜逃、换身份、被网上追逃,时效就"不受限制"了,这时候拿时效挡只会显得心虚。

给被告的一句话: 串通投标案最值钱的三张牌是自首、退赃、认罪认罚;最容易被忽视的三条出路是拍卖非招投标、未达情节严重、缺串通报价要件。先量红线,再选路径,别一上来就认罪认罚把路走窄了。


本文案例来源: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0号指导性案例(检例第90号)许某某、包某某串通拍卖立案监督案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51号、第1564号、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(2017)鄂2823刑初36号、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沂检公刑不诉(2016)80号、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涉检公诉刑不诉(2018)1号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6)豫12刑终123号、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景检公诉刑不诉〔2020〕9号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8)云06刑终87号、吉林省某人民检察院吉检刑不诉〔2020〕88号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典型案例(江苏启东围标案)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3)粤06刑终475号、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(2024)赣0729刑初72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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